(2014)浏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1054号被告人龚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浏刑初字第1054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9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4)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英,被告人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在太阳城申博现金网(www.a66msc.com)注册账号参与“百家乐”赌博,该网站按照参赌人员押注额的5%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杨某某、周某某、刘某等人知情后,也意图参与赌博。被告人龚某某遂介绍杨某某等人到该网站注册账号、充值,该网站按照参赌人员押注额的1‰返利给被告人龚某某,另被告人龚某某向参赌人员杨某某等人收取200元/周的账号管理费。后因杨某某等人充值额度较大,该网站交给被告人龚某某一个管理员账号,由被告人龚某某代网站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结算服务,参赌人员输钱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支付现金给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再将赌资汇给网站客服;参赌人员赢钱后,由被告人龚某某帮助参赌人员退分,并由网站客服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龚某某持有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龚某某再通过银行转账或直接支付现金给参赌人员。自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共收取杨某某用于赌博的资金16万余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龚某某以其兄龚某甲的名义所设账户上的资金131471.85元(该账户上的资金全部用于被告人龚某某赌博)。同时,本院委托浏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龚某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浏阳市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短信记录、账本照片、账本及账单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太阳城申博现金网照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周某某、刘某、刘某某、龚某甲、叶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龚某某的赌资131471.85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同时,被告人龚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龚某某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龚某某的赌资131471.8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涛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