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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路某芳诉杜某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芳,杜某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路某芳,女,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建宏,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岭,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兴红,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原告路某芳诉被告杜某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李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有斌、秦光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杨有斌人民陪审员  秦光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