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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蒯文晴与吴金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文晴,吴金华,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蒯文晴,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华,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陈清华,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蒯文晴诉被告吴金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蒯文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清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蒯文晴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清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蒯文晴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和平路城市绿苑(西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