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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青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457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某,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长江路。委托代理人祁某某,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4日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65元减半收取,即263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