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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蒋增蓉与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增蓉,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增蓉,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胡志安,男,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系蒋增蓉之夫,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龙德文。委托代理人龙海军,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系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蒋增蓉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智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增蓉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增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增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春梅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曲星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