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16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业务与余守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务,余守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665-7号申请执行人:李业务。被执行人:余守毫。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守毫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丰乐镇四丰路北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黄邓明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