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光洪诉被告饶泽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洪,饶泽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周光洪。委托代理人:黄顺治,宜宾县安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泽均。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练辉,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光洪诉被告饶泽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光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周光洪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根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