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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俊峰与被执行人刘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峰,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峰,男,生于1930年9月,回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松,男,生于1958年4月4日,回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勉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峰与被执行人刘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刘松归还申请执行人杨俊峰借款12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松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79200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峰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松于2014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杨俊峰归还借款10000元,剩余69200元申请执行人杨俊峰自愿放弃9200元,余款60000元被执行人刘松自2015年起每年年底前归还10000元至履行完毕,杨红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刘松及杨红利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俊峰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刘松已履行10000元。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准许。二、终结(2007)勉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