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仁与牛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仁,牛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宝仁,住高碑店市。被告牛佳丽,住涿州市。原告王宝仁与被告牛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仁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牛佳丽肇事车辆冀FBG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自愿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宝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牛佳丽肇事车辆冀FBG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