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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仁与牛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仁,牛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宝仁,住高碑店市。被告牛佳丽,住涿州市。原告王宝仁与被告牛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仁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牛佳丽肇事车辆冀FBG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自愿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宝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牛佳丽肇事车辆冀FBG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