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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陈丽娟、许家生与陈雁生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生,陈丽娟,陈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545号申请人:许家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陈丽娟(许家生妻子),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陈雁生,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陈丽娟、许家生与陈雁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东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雁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申请人陈丽娟办理讼争房屋(位于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滨河园3号楼403室)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滨河园3号楼403室房产的土地证过户到申请人陈丽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