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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乙与张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周画路门店一间(房权证2004B字第xx**)过户给张某甲。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