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蒙素怀与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与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素怀。被告蒙素怀。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龙民保字第135-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告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玉沙支行账户2675054xxx上的存款400000元及冻结被告蒙素怀名下在招商银行国贸支行账户622609898xxx上的存款150000元。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结案,原告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对被告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玉沙支行(账户:2675054xxx)的存款40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冻结对被告蒙素怀名下在招商银行国贸支行(账户:62260989800xxx)的存款150000元的查封;三、解除冻结对蒙素怀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丘海大道支行(账户:6064100442302xxx)的存款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光平审 判 员 何 芬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