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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王峰抚养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被执行人王峰,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3年一个月及2014年全年的抚养费共计9100元。本院执行受理后,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91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中2014年及以前的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丹平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