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成诉被告师俊峰、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成,师俊峰,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张继成,男,汉族,1977年生,沈丘县后张营行政村。被告师俊峰,男,1981年生,汉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王丽,女,1981年生,汉族,项城市郑郭镇。系被告之妻。原告张继成诉被告师俊峰、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夏淑琴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成,被告师俊峰、王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师俊峰、王丽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2400元,并于于2013年12月5日写下欠条一份并由被告之妻王丽写下证明担保,约定2014年4月22日到期还款。我多次向被告追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欠款本金12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被告师俊峰、王丽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时俊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2400元,后经原告追要,二被告定于2014年4月22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400元,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师俊峰、王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继成借款12400元。二、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红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