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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刑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5)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郑亚。上诉人郑亚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刑诉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显属不当;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显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响水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亚对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渎职犯罪的指控,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丁云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季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