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5)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郑亚。上诉人郑亚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刑诉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显属不当;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显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响水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亚对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渎职犯罪的指控,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丁云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季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