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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果盆与被告梁刚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果盆,梁刚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曹果盆,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刚刚,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曹果盆与被告梁刚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果盆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2014年初,被告在其院内拆旧建新,紧邻我的东房建起二层楼房。同年4月,我发现自己的东房出现裂缝,期间找村委会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被告赔偿我房屋损失费及鉴定费用。被告梁刚刚应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东西邻居,原告居西,东房建于2010年。被告居东,2014年初,被告在其院内拆旧建新,紧邻原告的东房建起二层楼房。2014年4月,原告发现自己家的东房出现裂缝。原告起诉后提出对房屋损害程度鉴定的申请。2014年10月29日,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对位于大槐树镇三阳堡村原告房屋损害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房屋裂缝原因为:被告楼房的自重荷载较大,自然下沉带动原告的房屋地基产生局部下沉,墙体出现裂缝及原有裂缝加大。修复费用为27871.45元。原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为8000元。被告到庭应诉后,未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照片、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新建二层楼房紧邻原告的东房后墙,原告为平房,被告为楼房,楼房的自重荷载较大,被告楼房的自然下沉,带动原告的房屋地基产生局部下沉,墙体出现裂缝及原有裂缝加大。被告梁刚刚因拆旧建新造成原告曹果盆房屋地基下沉,有原告出具的照片及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原告曹果盆要求被告梁刚刚赔偿房屋损失费用及鉴定费用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应为经司法鉴定确定的修复费用27871.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决议,判决如下:被告梁刚刚赔偿原告曹果盆房屋修复费用27871.45元、鉴定费用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德强审 判 员  贺娅娜人民陪审员  李国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史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