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某受贿、玩忽职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平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养老股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2日由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同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辩护人何跃,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何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2年年底,平昌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了“平昌县企业改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改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不再经过县社保局的一般程序,适用特别办理。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养老股和“企改办”未对此类业务予以严格区分,养老股对符合破产企业职工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也可办理。县社保局养老股办理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流程是:首先由参保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工合同、职工履历表、解聘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然后,由分管副局长王某某审签缴费起始年限。养老股经办人员根据用工合同和分管领导签批的缴费起始年限,在养老保险网上平台“金保工程”软件中录入参保人员的信息、计算缴费金额,并生成、打印《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参保职工凭《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征缴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缴股出具《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发票》。最后,养老股根据《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发票》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卡片。流程结束。按月给参保职工发工资。201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川人社发(2011)28号),巴中市人社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发(2011)100号)等相关文件下发后,平昌县食品公司周某(另案处理)、平昌县食品公司苟某、平昌县社保局办公室主任任某某(另案处理)、平昌县高峰乡劳保站站长魏某某(另案处理)、平昌县社保局职工唐某受人委托,将伪造的参保资料交予被告人陈某,或在无任何参保资料的情况下让陈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陈某同意。陈某在参保人员黄某某等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黄某某等70人录入自己管理的平昌县企业养老保险“金保工程”软件,为黄某某等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8月共领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人民币349903.95元。二、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82000元。1、2013年2月份的一天,平昌县食品公司周某为感谢陈某帮忙办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周某为感谢陈某帮忙办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送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不久,周某以同样理由送陈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年底的一天,周某为了感谢陈某帮忙办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送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2、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任某某请求陈某帮忙办理23个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营山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并承诺给予陈某人民币50000元好处费。之后不久,任某某在平昌县城森林公园广场附近送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同年5月下旬,任某某在陈某办公室送陈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2年至2013年期间,平昌县高峰乡劳保站站长魏某某为了感谢陈某帮忙办理24名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按人均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分七次送给陈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2万元。4、2013年秋的一天,平昌县畜牧局职工苟某为感谢陈某办理2人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给陈某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清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82000元,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何跃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其指控证据不足,玩忽职守大多是多因一果所致,陈某所办理70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有28人不是陈某办理的,28人的缴费时间是在陈某到社保局工作之前,应予扣减,且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够该罪的立案标准。2、被告人陈某主动到纪委交代了没有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2年年底,平昌县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了“平昌县企业改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改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不再经过县社保局的一般程序,适用特别办理。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养老股和“企改办”未对此类业务予以严格区分,养老股对符合破产企业职工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也可办理。县社保局养老股办理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流程是:首先由参保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用工合同、职工履历表、解聘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然后,由分管副局长王某某审签缴费起始年限。养老股经办人员根据用工合同和分管领导签批的缴费起始年限,在养老保险网上平台“金保工程”软件中录入参保人员的信息、计算缴费金额,并生成、打印《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参保职工凭《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征缴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缴股出具《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发票》。最后,养老股根据《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发票》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卡片。流程结束。按月给参保职工发工资。201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川人社发(2011)28号),巴中市人社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发(2011)100号)等相关文件下发后,平昌县食品公司周某(另案处理)、平昌县食品公司苟某、平昌县社保局办公室主任任某某(另案处理)、平昌县高峰乡劳保站站长魏某某(另案处理)、平昌县社保局职工唐某受人委托,将伪造的参保资料交予被告人陈某,或在无任何参保资料的情况下让陈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陈某同意。陈某在参保人员黄某某等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黄某某等70人录入自己管理的平昌县企业养老保险“金保工程”软件,为黄某某等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8月共领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人民币349903.9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平委组干(2012)199号文件,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5月29日由得胜中学调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工作。2、平社保(2013)6号文件,证实陈某主要负责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工作、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核算工作、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录入及打印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了其工作职责是: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招工合同、信息确认表、被解聘合同的真实性以及领导的签批的真实性;在养老保险网上平台“金保”软件中录入参保人员的信息,根据领导签批的缴费年限生成缴费金额,并打印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根据正式的缴费发票填写参保卡片、建立参保档案。同时证实所经办的养老保险在程序上是按照养老保险办理流程办理的,从2012年7月至2013年底期间,违反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和相关规定,违规为一些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了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办理过程中,有一部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履责,任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周某等人找他办理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知他们提供的档案中有造假的行为,在收受了他们的好处费后,擅自给他们开了绿灯,为他们办理了养老保险,没有履职尽责。并对《平昌县社保局部分(个人)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清表》进行了辨认,系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自己所经办的73人,这73人是任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周某提供给他办理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人的资料都是虚假的。这73人累计领取了养老保险工资金额为359660.43元,是从养老保险“金保”工程软件中调取出来的,这个金额是真实正确的,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4、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主要负责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工作、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工作、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核算工作、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录入及打印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陈某所办理的养老保险的参保信息是通过网络流程录入的,调查出来的营山籍的参保人员的档案都是陈某等人伪造的,档案上面自己和局长肖大尧的签字都是伪造的。5、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川人社发(2011)28号文件、巴市劳社发(2010)54号文件、巴人社发(2011)100号文件等,证实了社保相关文件规定。6、陈某办理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表,证实陈某在参保人员黄某某等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黄某某等70人录入自己管理的平昌县企业养老保险“金保工程”软件,为黄某某等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8月共领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人民币349903.95元。7、参保人员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找人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办理养老保险的很多资料本人都不清楚是怎么来的,也证实自己不符合办理条件。8、被告人陈某经办的黄某某等人的档案及档案移交清表,证实被告人陈某办理养老保险时所审查的相关资料,档案中存在户籍地与身份证号码不合、申请时间在后审批在前、领导签批意见作假、身份证户口作假、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作假、申请补缴时超龄等问题。二、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82000元。1、2013年2月份的一天,平昌县食品公司周某为感谢陈某帮忙办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周某为感谢陈某帮忙办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送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不久,周某以同样理由送陈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年底的一天,周某为了感谢陈某帮忙办理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送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2、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任某某请求陈某帮忙办理23个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营山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并承诺给予陈某人民币50000元好处费。之后不久,任某某在平昌县城森林公园广场附近送陈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同年5月下旬,任某某在陈某办公室送陈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2年至2013年期间,平昌县高峰乡劳保站站长魏某某为了感谢陈某帮忙办理24名不符合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按人均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分七次送给陈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2万元。4、2013年秋的一天,平昌县畜牧局职工苟某为感谢陈某办理2人的养老保险,在陈某办公室给陈某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周某、任某某、魏某某、苟某为感谢陈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给其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82000元的事实。2、周某、任某某、魏某某、苟某的笔录,证实为感谢陈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给陈某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82000元的事实和经过。3、四川省行政、刑事执罚专用票据,证实被告人陈某退清全部赃款。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8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其指控证据不足,玩忽职守大多是多因一果所致,陈某所办理70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有28人不是陈某办理的,28人的缴费时间是在陈某到社保局工作之前,应予扣减,且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够该罪的立案标准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陈某有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核算、录入信息、填写参保卡片、建立参保档案的职责,在办理过程中这些环节是缺一不可的,其中有28人的缴费时间是在陈某到社保局工作之前,陈某在办理时也应该审查核实后按后面的程序予以办理,同样属于陈某的职责范围之内,公诉机关指控证据能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提出被告人陈某主动到纪委交代了没有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本案证据中没有证据证实陈某主动到纪委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没有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情节有:退清赃款、当庭认罪。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左红云人民陪审员 赵洪玉人民陪审员 刘芝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小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