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763号原告王某甲,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施恩锁,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王某丙,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王某丁,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A(被告王某丁之女),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卫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璇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