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鲁剑与隋俊、寿光十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剑,隋俊三,寿光十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齐鲁剑,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寿光市现代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隋俊三,寿光十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十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俊三,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寿光十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丰台路以东)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63、20××64、20××67、20××70、20××71、20××73、20××75、20××76。二、上述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寿光十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晓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