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18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邵永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8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邵永利,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身份证号码:×××17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邵永利名下的粤C×××××号汽车一辆。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自2015年1月日至2016年1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