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