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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