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强、郭连香、XX、聂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强,郭连香,XX,聂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强,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郭连香,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聂国辉,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强、郭连香、XX、聂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肥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