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焦某某,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焦某某之母)女,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兴霞,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洪英(系原告焦某某之姐),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魏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兴霞、焦洪英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