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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焦某某,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焦某某之母)女,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兴霞,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洪英(系原告焦某某之姐),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魏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兴霞、焦洪英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