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12号原告:董某某,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喀左县山嘴子镇。被告:吴某某,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喀左县山嘴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