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邵长朴与李保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朴,李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巩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邵长朴,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保安,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保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保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千四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猛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