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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春与被告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春,曹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曹行初字第1号原告:赵建春,农民。被告: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曹县珠江西路中段241号。法定代表人:徐健,局长。原告赵建春与被告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6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赵建春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春负担。审 判 长  徐 杰审 判 员  邢 程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 员代  美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