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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西充县某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43号原告西充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李某。原告西充县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小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