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执字第6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与北京元兴福瑞华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60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裴志刚,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建军,男。被执行人:北京元兴福瑞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王庄村村委会东400米(牛场中院)。法定代表人高元兴,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环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5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105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通环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