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家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职业,住田东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底某晚,被告人谭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位于田东县中山路复兴巷50号一楼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2、2014年4月底某晚,被告人谭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3、2014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何某、罗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4、2014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底某晚,被告人谭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位于田东县中山路复兴巷50号一楼自己卧室内吸食毒品。2、2014年4月底某晚,被告人谭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3、2014年6月8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容留吸毒人员吴某、何某、罗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4、2014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在其卧室内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吴某、何某、罗某的证言;2、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照片说明;5、田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在其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本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治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