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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香港文浏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张家港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口岸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刘一建,董事长。被申请人:香港文浏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KONGWENLIUSHIPPINGCO,LTD)。送达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161号中环国际大厦11层1104室。法定代表人:刘林。申请人张家港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香港文浏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德林”(MVDELIN)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家港远东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德林”(MVDELIN)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2万元的担保,被申请人也可与申请人协商提供担保的数额和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褚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