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徐某某,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张少波,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某,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