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吕志勇与高国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勇,高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勇。被执行人高国朋。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吕志勇申请执行高国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