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观增、金永亮与金庆龙、金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增,金庆龙,金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王观增,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金庆龙,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金永亮,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观增与被告金永亮、金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观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观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王观增承担。审判长  岳宗华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葛序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