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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任正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正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727号罪犯任正荣,男,汉族,小学文化,1962年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泰兴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正荣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5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任正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任正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调查表、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正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正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