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金龙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龙,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923号原告孙金龙,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大莱河村西地**号。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17甲1号4门。法定代表人徐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金龙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孙金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左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