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刑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罪犯魏汉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3221号罪犯魏汉桥,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普中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汉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2月1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裁定将罪犯魏汉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3年9月15日裁定对罪犯魏汉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魏汉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汉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汉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汉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韬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