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小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6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之一的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之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