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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立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1-07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农元产;宁明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立民字第2号 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 法定代表人李斌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满霞,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斯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由于历史原因,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和宁明县水利局(原宁明县水电局)在同一个院子办公,共同拥有土地证,并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办公楼和宿舍,起诉人的办公楼后有一块约80平方米的空地与被起诉人农元产的房屋相连,但起诉人修建围墙将空地与被起诉人的房屋分开。2013年4月,被起诉人在没有经过起诉人同意、也没有办理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起诉人的该块空地上建房。经起诉人多次与被起诉人协商处理,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多次制止,被起诉人仍拒绝清除已建建筑物,并继续建房。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在十天内清除其建在起诉人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起诉人在10天内清除其建在起诉人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并恢复起诉人土地原状。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农元产拆除起诉人的围墙并建造房屋,宁明县国土资源局也已确认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是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起诉人农元产下发了《建筑工程停工通知书》。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在其本人没有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上修建建筑物、建造房屋,是否取得建设许可证书,该建筑物是否应拆除、是否需恢复土地原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建筑工程停工通知书》认定德华街一巷八号为乱搭乱建工程,被起诉人不停止建设,逾期也未予以拆除,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慧代理审判员唐胜人民陪审员蒙丽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筱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