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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明印与王朋发、苏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印,王朋发,苏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明印,男,41岁,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朋发,男,3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苏振,男,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印诉被告王朋发、苏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的理由是被告当庭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