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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成林、崔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成林,崔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范文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林,男,住舒兰市。被告:崔桂英,女,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成林、崔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