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映洪与孔令春、马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映洪,孔令春,马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张映洪。被申请人孔令春。被申请人马正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洪诉被申请人孔令春、马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华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华、孔令春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华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保全金额7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华、孔令春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保全金额50万元;三、查封赵玉梅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文化新村房屋一套,证号014410921;查封赵玉梅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查封张映洪所有的牌号为苏L×××××轿车一辆;查封徐靖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以上被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两年,被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春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洪诉被申请人孔令春、马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予协助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华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299号天地新城天琴座32-B-602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7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马正华、孔令春共有的位于南京市原白下区西白菜园33号2508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50万元;以上被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1月5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洪诉被申请人孔令春、马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予协助以下事项:查封赵玉梅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文化新村房屋一套,证号014410921,被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1月5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洪诉被申请人孔令春、马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予协助以下事项:查封赵玉梅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查封徐靖所有的苏A×××××轿车一辆;以上被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1月5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映���诉被申请人孔令春、马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予协助以下事项:查封张映洪所有的牌号为苏L×××××轿车一辆,被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附:(2015)句诉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1月5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