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建军交通肇事罪再审审查再审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刑监字第2号赵建军:你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做出的(2013)章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做出的(2014)济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申诉理由,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章公交认字(2013)第91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当事人赵建军驾驶超越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上路,经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车速;2、当事人许春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因你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害人许春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比,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更大的危险性,而你超载的行为又增加了车辆的危险性,故原审认定你应当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并无不当。你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输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车速,以致引发本案,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春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你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