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贾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培贞与冯效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贞,冯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刘培贞。被告冯效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冯效文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