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宋士卫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练商初字第16号原告: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虎。委托代理人:沈毅。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被告: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宋士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宋士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12月29日对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82元,减半收取77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91元,由濉溪县建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