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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诉被告康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康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王龙,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被告康建刚,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王龙诉被告康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龙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