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晓璐与蔡歆、洪卫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璐,蔡歆,洪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晓璐,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蔡歆,女,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洪卫星,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徐晓璐申请执行蔡歆、洪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627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