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国兴、叶鲁生与王永政、第三人鲁山县鑫鑫页岩砖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郭国兴、叶鲁生与被告王永政、第三人鲁山县鑫鑫页岩砖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德国代理审判员 李川川人民陪审员 耿东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清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