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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边兆才与被告李增祥、燕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兆才,李增祥,燕林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464-1号原告边兆才。被告李增祥。被告燕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兆才与被告李增祥、燕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兆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增祥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1幢2单元5层501号的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边兆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增祥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11幢2单元5层501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0097922;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