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法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高占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高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占山,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忠与被执行人高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占山一次性支付案件款10000元,下余案件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高占山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屈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