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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阳光城物业(福建)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吴文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叶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勤、胡丽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文林,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0.5元,由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